96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程远要求与谢红燕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9月,登记结婚,19971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泗洪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并于20117月一起外出到成都旅游。现原告朱程远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谢红燕离婚。

 

法院认为,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后,双方并未分居生活,感情尚有修复的余地,若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定能将夫妻关系维系下去。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