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三个突出”加强对委托拍卖机构监督
作者:金宏伟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次数:713
为实现法院对委托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杜绝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的不正当利益交易、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作弊,太仓法院加强对委托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内容、拍卖特殊约定和拍卖会场纪律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在维护法院委托拍卖公信力的同时,有效提升拍卖标的物的成交率,为保障顺利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
突出对拍卖公告程序的监督。拍卖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法院提交拍卖公告书稿供审核,其中包括拍卖标的的介绍、拍卖时间地点以及拟发布的媒体及其位置等,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承办人和执行法官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公告内容的审核确认,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全面,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公开,让更多有购买意向的人能够及时看到、了解、掌握拍卖的具体情况,积极参与竞拍,提高拍卖成交率,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突出对拍卖特别约定的监督。拍卖机构在拍卖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交拍卖特别约定书稿,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和执行机构应当加强对特别约定内容的审核,确保该特别约定的内容与法院拍卖标的物实际情况的一致,并在拍卖成交后,监督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相关手续时,核查拍卖特别约定是否已得到买受人确认,避免因约定不明确、监督不到位而导致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或者拍卖成交后发生争议。
突出对拍卖会场纪律的监督。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在举行拍卖会时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并强调拍卖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以保证整个拍卖过程公正、有序、高效。同时,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会召开前,严格审查竞买人入场资格,在竞买人取得号牌进入会场后,按指定座位入座,竞买人之间要保留有一段间隔,防止竞买人串通或者相互干扰,对于其他非竞买人一律不得进入拍卖会现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机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光盘,作为档案资料存档,以保证司法拍卖在依法、公正、接受监督的环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