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春华、徐可可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陈春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徐可可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31719时许,陈某、徐某等人与被害人郁某等人先后至启东市汇龙镇某饭店用餐。期间,因陈某邻桌的吴女打电话与丈夫大声争吵,邻桌的郁某等人心生厌烦,即对其言语挑逗,为此,陈某与郁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与郁某方相互揪扭,后被郁某推倒在地。徐某见状,再次与郁某等人发生揪扭,继而从店内拿起一只煤炉砸郁某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对其拳打脚踢。陈某也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后陈某、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郁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陈某、徐某赔偿被害人郁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华、徐可可在公共场所,为逞强斗狠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