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往往会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近日,新沂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

 

200912月份,姑娘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小伙董某,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董某与黄某于20101月在双方亲友的参与下举行订亲仪式。而随着两人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感情出现了意外,201010月,董某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尔后,董某便经常打电话给黄某或其家人,要求黄某将彩礼全部还给他,此举遭到黄某拒绝。

 

遭拒后,董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到了法院,庭审中,黄某仅承认收到董某一辆电动车并对该车价值2100元予以认可,但对董某所诉的其他彩礼不予认可。无奈之下,董某申请由婚约媒人陈某、晏某做为证人当庭作证。证人陈某、晏某当庭除对黄某认可的一辆电动车予以证明外,还对另外彩礼的情况进行了证明:见面礼11000元,化妆品款1000元、衣服款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即为彩礼。但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等的行为是以将来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附加条件,并非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若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成就时,一方应将按风俗所接收的彩礼返还另一方。本案中,因董某、黄某并未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终止婚约,董某要求黄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考虑到婚约的取消系董某主动提出,可由黄某将所收彩礼予以适当返还。在黄某所接收彩礼数额的认定上,黄某虽对见面礼11000元予以否认,但结合农村婚约“看家”的习俗及证人证言,该彩礼也应予以认定。董某给付黄某及其亲属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董某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黄某返还董某彩礼款9000元。

 

宣判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返还给董某5000元,若黄某到期不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