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成有罪 千万要不得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9-04 浏览次数:280
金某原本是理直气壮的债权人,却因主张债权的方式出了问题,一朝成了罪犯。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金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并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3、随案移送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2012年1月期间,被害人张某因事借用被告人金某950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可期满后,张某未予偿还。在这期间经债权人金某多次讨要,张某还是未能偿还。后打听到张某在上海,于是,在2012年2月19日15时左右,金某纠集赵某等三人(另两人另案处理)到上海某地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拉上车带至盐城,途中被告人金某、赵某对张某采取捂嘴、打嘴巴等方式不让其呼救。当日晚至次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赵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先后非法拘禁在盐城市区某宾馆301号房间、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商业街某宾馆208号房间内,逼迫让其还钱。后被害人张某在面额为一百元的人民币上书写求救信息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遂被公安人员解救。
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接到金某让其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电话后,主动到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新河派出所投案,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赵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金某、赵某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