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交易贩卖毒品 落网获刑悔之晚矣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2-09-04 浏览次数:281
结识不良朋友,跨地交易买卖国家明令禁止个人买卖的制作毒品的原料盐酸羟亚胺,终难逃法网恢恢。日前,盐都法院依法判处谭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覃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2010年的一天,谭某的朋友“阿广”(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联系购买盐酸羟亚胺,并答应被告人覃韦波买到盐酸羟亚胺后,按购买量给覃相应报酬。覃某购得后乘飞机到广西桂林,和“阿广”商谈好盐酸羟亚胺的价格,但未实际交易。2011年2月份左右,“阿广”、覃某与陈某(另案处理)商谈好价格并预付部分货款,后陈某回盐城将75千克盐酸羟亚胺托运到广西。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