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海门法院积极创新机制、制定规范、细化操作,在执行活动中突出“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威慑作用,经过一年的实践和尝试,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具体操作运用时也发现了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该院认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

 

一是难以有效公示。该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媒体公布的种类、等级、范围、形式,协助执行单位范围、受送达机构或机关不易确定,法院系统也没有统一的网络传媒公布限制信息,人民群众难以及时、有效获得相关资讯。

 

二是难以有效监督。根据该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限制高消费令的有效执行离不开交通部门、车管、房管、教育、银行、证券、保险、娱乐经营场所等诸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尽管该院通过执行协作网络和大执行信息平台同车管、房管、银行进行了部分协作,但限制消费不等同于保全的“禁止消费”,配合部门没有设计相应的监控程序和手段,其他配合部门由于经营利益等原因并不能保证“限高令”的有效实施。

 

三是难以有效证明。受限被执行人再日常业务中有极多的方法绕过限制令取得利益,比如指令他人替代购买、声称是他人消费、资助、赠与等方式获得财产和利益,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都没有相应手段对此类抗辩进行有效证明,更加不能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影响了限高令的有效实施。

 

四是难以有效制裁。该规定第十一条虽然规定对违反限高令的行为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该院的司法实践,司法拘留往往是先于发布“限高令”采用的制裁手段,拘留不能督促执行的情况下才会公布限高令,所以拘留的制裁手段并不能对违反限高令的被执行给予有效震慑;而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应用。

 

该院建议应当采取的对策是:

 

第一,明确操作细则。针对规定不易操作的状况,各级法院应当指定相关细则明确法院公布限高令的途径、方法,媒体等级、范围,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在更为公众熟知和重视的网络公共载体上公布限高令信息,增加执行威慑。

 

第二,明确监督方法。法院应当会同相关配合机构或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制定限高令的有效监督制度和监控长效机制,扩大执行协作网络和大执行信息平台容量,力争得到更多机构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从根本上改变限高令监督仍旧主要依靠申请执行人自行跟踪、监视的现状。

 

第三,明确举证责任。立法明确限高令违规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自我证明制度,对于发现有涉嫌违反限高令的高消费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行证明该财产和利益的获得不属于自己违反限高令的合规行为,否则按照违规处理,追缴所获利益和财产或给予制裁。

 

第四,明确制裁手段。应当为违反限高令的行为制定更具有震慑性的处罚措施,如适当增加违反限高令的恶意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拘留天数,增加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成本。更加明确配合机构,特别是营利性机构拒不配合限高令实施的违法责任,扩大限高令的适用领域、提高限高令的法律效果。

 

第五,增大宣传力度。规定属于最高院发布的专项司法解释范畴,并不为公众所熟知,法院应当扩大和推进该项规定的公开宣传力度,加深群众对该项执行处罚措施的认识,从思想上加深理解,从根源上提升执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