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完善制度确保“阳光执行”让群众满意
作者:董正远 陈刚 发布时间:2011-09-06 浏览次数:284
大丰法院在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以公正立公信”的目标推进“阳光执行”建设,日前,该院完善了“四项制度”,全面增强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的工作透明度,以使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执行告知制度。执行前首先以法定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期限。同时,鉴于在实践中很多执行法官忽略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导致上访事件增多的情况,该院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一方面平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增加对案情及财产线索的了解。
当事人参与制度。考虑到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执行工作的困难,一味地埋怨执行法官不作为,该院实行了执行工作当事人参与制度,邀请当事人共同参与强制执行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执行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聘请公证正部门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公证,以保全证据,增强对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
执行进度告知制度。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案件,定期向当事人发放执行进度告知表,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度,避免当事人因案件长期毫无信息,对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猜疑。执行案款到位后,执行法官要规定期限内联系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同时定期排查案款账目,督促法官及时发放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