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骑车跌入河中溺毙,谁之过?
作者:戚丽丽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次数:374
近日,响水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一场意外事故引发的生命权案件。原告以出事桥梁两端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且两侧无护栏,致使其子朱某连人带车跌入河中,导致朱某溺水身亡为由,将桥梁的设计人响水县水务局、承建人响水县响水水务站、出资人响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管理人响水县响水镇人民政府、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共同起诉,要求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被告响水镇人民政府、响水县水务局辩称死者朱某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该桥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标准;五被告均否认自己是涉案桥梁的所有人、管理人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响水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的一天,原告之子朱某(九周岁)骑车上学,途经该村佃响河桥时,不慎连人带车跌入河中,导致其溺水身亡。
本案涉案桥梁佃响河桥,桥多孔跨径总长为30米,宽度为3.55米,两侧设有缘石宽高度为20、15厘米,该桥梁在设计及施工上均符合交通部于1989年和2004年分别颁布的《公路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同时桥梁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桥梁的维护管理上也不存在瑕疵。原告之子朱某骑车从佃响河桥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原告作为监护人忽视了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没有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加之朱某骑车时自身不慎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