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繁多,其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被大家对今后防止因拆迁出现“自焚”、暴力拆迁等恶性血拆事件寄以厚望的当属司法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把拆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这项制度能否得到真正执行,法院将面临什么样的困境,强拆悲剧能否就此终止,这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

 

一、“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的价值分析

 

强制拆迁是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房子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而当房主的房屋所有权与公共利益、城市的规划建设或者开发商的某些商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社会中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通常是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如被拆迁者有异议,行政机关则自裁自执。因而,往往由于补偿或者安置工作等问题,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

 

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改变了过去拆迁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局面,通过司法对强拆进行事前干预,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百姓感受到程序正义,从而有效减少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不仅是社会的进步,更是人民的期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强调了司法程序之后,政府在法律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下强化监督,给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平衡,这样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

 

二、司法强拆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

 

新拆迁条例出台后,司法强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顺利呢,就笔者所在法院看,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较为谨慎,迄今未有一起强制拆迁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在执行司法强制拆迁中面临种种困难和疑惑。

 

1、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执行工作压力大,执行人员常常要起早带晚,加班加点,突击行动,现有的执行工作已经让法院的执行人员不堪重负,再加上司法强拆工作,法院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还要承担司法强拆工作,这是对法院人力和相关业务审判水平的一大考验。

 

2、配套法律法规的模糊。司法强拆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的,相对较为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内容上缺乏细化规定,比如拆迁补偿标准不完善,拆迁户的“隐形损失”未列入考量;现有法律对“公共利益”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认定机构以及认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低收入群体”作为被拆迁人的情况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等,给司法强拆带来很大困难。

 

3、二次救济程序的缺乏。法院受理拆迁案件后,往往通过听证材料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我国没有设立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上诉制度,当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时,被拆迁人无法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很可能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走上信访闹访缠访之路,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政府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当前,法院的人事、财政都隶属于地方政府,司法难以完全独立,实践中行政不当干预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召开会议否定法院生效判决,还是向法院发送公函,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眼下舆论对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的效果持怀疑态度的重要原因即基于此,因此,如何保证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法院面临的又一个严峻考验。

 

三、完善司法强拆制度的路径选择

 

要想使司法强拆制度得以真正确立,需要从立法、部门协调、人员和物质保障等多方面努力,

 

1、完善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避免制度间的冲突和模糊。一是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笔者认为,采用折衷式对公共利益的外延作出例示性的适当列举,既能控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又能为法院行使审查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数额、安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拆迁补偿标准的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以满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增多的现实需要。三是对特困群体作为被拆迁人的情形设立社会保障的元素,并严格确定特困群体的范围和认定程序,确保这些群体在拆迁后的正常生活。

 

2、坚持司法独立。为司法强拆法律“正名”,因新拆迁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所以要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强拆权由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机关是房屋征收的主体,负责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禁止其强制拆迁房屋。完善问责机制,对因干预司法强拆权、滥用司法强拆权而引发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司法强拆权的独立、依法行使,实现法规制定所要求的预期效果。

 

3、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在审查阶段,注重从程序上严格把关,杜绝瑕疵案件进入司法视野,特别是领导临时动议、非公益用途的拆迁案件更需注重办理程序。严格审查作出拆迁处理决定的主体、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确保被拆迁人充分合理表达诉求,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实体审查上,注重同期、同地段、同类相关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的统一适用,杜绝厚此薄彼,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4、注重加强调解。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仍然要以协调双方的矛盾争议为切入点。对群众提出的与拆迁无关的其他事关生存、生活及社会保障待遇等要求,非法院职能所能为,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确保群众实际生活质量、生存状态不因拆迁受损,不被边缘化,并尽量实现群众参与并分享开发、发展的成果,实现互利共赢。在调解过程中应有侧重地对被拆迁人加以引导和辅导,帮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好的安置补偿。同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拆迁的法律知识,使被拆迁人懂得用合法的方式争取拆迁权益。

 

5、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房屋拆迁是一项整体工程,从拆迁立项到最后拆迁完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应该积极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得上级法院的关注和重视,及时汇报案情,沟通思想,取得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与法院自身的努力形成合力。如明确强制执行前,协调工作由法院和建设局负责;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完成强制拆迁工作,公安负责危险源的排除和对暴力抗法、突发事件的处置,城管负责外围警戒;强制执行后,由街道社区、拆迁公司负责对被拆迁人的稳控及思想疏导工作。强制拆迁后往往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信访、上访和闹访,对于此类案件的矛盾化解、息诉工作,则建议由政府牵头安排相关部门扎口管理,具体落实。

 

6、充实办案力量,提高物质保障。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尝试从取得全国司法考试资格的律师、 大学教师和其他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员中遴选法官,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充实法院干警队伍力量。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同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从车辆装备等方面打好司法强拆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