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劫 触刑律坐牢
作者:吴雪风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次数:317
近日,句容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2011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在句容市开发区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踹倒后,采取捂嘴、殴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现金及手机1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多元。
2011年8月,经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链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对自己犯罪的危害有所认识,表示要吸取教训,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