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中理应将附房一并计算,可是当事人王某却将属于自己的一套住宅卖掉而不交付附房。近日,句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1年,王某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位于句容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由于面积不大,到了20101月,王某准备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环境,决定将原有的住房卖掉再购买一套新的住宅。于是,王某将房屋出卖信息挂在房产中介,不久王某与买受人李某签订了购买协议,并以40万的价格出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搬进了新家的李某夫妇开始重新对房子进行装修,但一直未能拿到附房的钥匙,而王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直到李某夫妇多次提出要求后,王某却说当初买的房子没有附房,现在附房是自己后来买的,并且已经将附房赠给自己的前妻。无奈之下,买受人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卖房人王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坚称自己的附房系自己购买所得,且已经赠送给前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将附房交给李某夫妇,李某夫妇补偿王某附房防盗门等费用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