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私了,后定残,仍可索赔
作者:谢蓉蓉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次数:367
2010年2月12日,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支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8月6日零时至2010年8月5日二十四时。
2010年2月17日,顾某与支某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由顾某和支某各自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承担对方车辆的修复费用,支某一次性赔偿顾某、刘某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总计2000元,其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自理,今后双方无涉,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该协议已履行完毕。2010年3月19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支某理赔款共计2033.61元。2010年3月29日,顾某因头痛二天而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后顾某住院并进行了手术。经鉴定部门鉴定,确认顾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Ⅹ级(十)级伤残。为此,顾某于2011年2月23日将支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顾某的治疗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顾某的慢性硬膜下血肿与2010年2月13日的车祸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前保险公司已就顾某的部分损失进行过理赔,且理赔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故已理赔数额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扣除。对顾某与支某自行协议之后产生的赔偿费用,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时,伤者顾某由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才与侵害方签订了“其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自理,今后双方无涉”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看,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顾某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本案中受害人顾某基于协议之后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损失而起诉要求赔偿的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对于双方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赔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后语】
现实中,经常因受害方法律意识不强,为了尽快得到医疗费赔偿而匆忙与对方私自达成协议。但其后如因受伤后留下的隐患以及后续的治疗问题再要求赔偿时,往往因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使双方产生纠纷无法解决。这种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的话,对于后续治疗与之前事故的关联性往往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最终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这样就形成了诉累。因此,需要特别提醒:“私了”需谨慎!对于伤情具体情况要详尽咨询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问明白伤情以及能否构成伤残等级等情况,才能依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