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也被当着是社会矛盾的“灭火器”、“泄洪口”。从这个角度说,法院是让人“出气”的地方,是一个“出气口”,而法官就是一个“接气”的差事,干的是“解气”的活。这话对,但也不对,因为还得看是出一口什么样的“气”。无他,国家法律和当事人权益毕竟都是严肃的事,不是小孩子过家家闹腾玩儿的。起诉、“打官司”绝非儿戏,出气和维权都得正当,绝不能把法院当成随心所欲想用就用的出气筒,也绝不能把法官当成随意用来“解气”的工具。挑诉、滥诉、恶诉、缠诉,乃至个别人打输官司之后把一口恶气转嫁到法院、法官头上,扬言欲找法院、法官“单挑”,搞什么“司法决斗”,这些都非正当的“出气”。

 

气有正气、邪气;有冤气、怨气;也有恶气、戾气;还有晦气、霉气……不一而足。不管什么样的气,能发泄,得出气,才得解气。只有解气,才能舒心畅气。而解气是建立在“出气”的结果上的,并非都是“实现正义”的结果上,因为并非出什么气,都天然代表正义。对不正义之气来说,比如邪恶之气,司法“正义的结果”只会令其更憋气、更沮丧,而非解气。因为法律代表的毕竟是公平和正义。

 

如果是正气之诉求,理当得到法律支持,予以满足,并有一个痛痛快快的出气途径,从而实现“正义的结果”,进而“解气”。但如果是凶邪恶毒非正义之气,法律、法院、法官能遂其愿否?当然不能!因为法律乃善良公允之术,法院是法律的帝国,而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希求公平正义的人们一定是不愿看到法律、法院、法官帮助恶邪之人出气的。而一旦法院依公平正义之法驳回彼种非正义之“出气”,甚至予以法律的严肃制裁,那么,要“出气”的一方当事人,套用法律术语谓之“表达诉求”的当事人,他(她)肯定是不能够“解气”的!

 

对邪气不得发泄,无法“解气”而又不甘失败继续无理缠诉甚至闹访的少数人,想必再多的司法救济途径都无法令其满足,再多的司法救济程序上的设计其都会嫌少。想让其“输的明明白白、败的服服气气”不过书生愚见,是一厢情愿。相反,只要非分之想一日不得满足,恐怕其永远都不愿“明白、服气”的。

 

因此,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出气口”,固然得积极“接气”,但法院、法官“接气”须建立在依法的基础上,得分对错、讲是非、辩正邪、明爱憎。对正义之气,毫无疑问应该全力支持,依法帮其解气、消气;而对邪恶之气,如教育疏导不成,则非但不应让其得逞并出气、解气,相反,应当机立断、毫不客气、正义凛然地依法拒绝,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让其憋气、闷气、胀气,自作自受,最后慑服于法律的威严正气,不得不低头服气。

 

当然,和谐社会,司法作为服务、保障于社会稳定大局、经济发展的利器,承载更多价值与功能,得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对很多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邪恶、暴戾之气,尤其民事案件纠纷,须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与矛盾化解工作,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保案结事了,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而非简单地一驳了之,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