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发现,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在程序上有特殊要求,在实体上更要兼顾婚姻法基本原则和化解矛盾两个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

 

一、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

 

1、患者被告居多,案件缺乏调解基础。由于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中缺乏自理能力,给家庭造成极大负担,其配偶往往不堪其累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非由于一时冲动或感情因素导致离婚,案件缺乏调解和好的基础。

 

2、涉诉家庭贫困,难以支付鉴定费用。精神疾病患者配偶家庭环境往往较差,甚至身患残疾,加之常年需要照顾精神疾病患者,经济入不敷出、越发拮据。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的鉴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原被告却均无力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

 

3、保障机制缺失,患者权益难以维护。此类案件中,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因生活和精神压力大,夫妻之间感情十分淡薄,甚至置精神疾病患者于不顾,且其家庭一般也比较贫困,如何权衡解决离婚纠纷与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仅靠法院,显得力不从心。

 

4、案件矛盾尖锐,双方家庭对立严重。此类案件中,精神疾病患者及其近亲属往往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并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巨额的扶养责任否则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方早已不堪重负,只想早日脱身,双方的矛盾尖锐,使得法院案件审理难,调解更难。

 

二、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处理对策及建议

 

1、谨慎进行鉴定,客观认定病情。诉讼中,是否认定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直接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需要代理人,以及给予精神病人经济帮助数额的多少。民事审判中要求,人民法院应按要求采取个案审查制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精神病人状况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病情轻重程度,但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费用较为昂贵,当事人难以承受,从司法为民及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精神疾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来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2、把握法定标准,依法判决离婚。此类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除一般标准外,还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种情况无需经多次治疗,也无需治疗时间上的考虑,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二是婚前患者配偶即知对方病情,或婚后患精神疾病,应适用经多次治疗不愈,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处“多次”应为三次及以上。

 

3、加强法制宣传,树立家庭责任观。在农村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将夫妻间法定的扶助义务纳入法制宣传的重点,让老百姓知法、明理,改正传统思想中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生存的环境,从精神上为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减压。

 

4、利用联动机制,加大调解力度。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存在很大难度,即使依法判决,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依托法庭——乡镇——村居——当事人亲友这一大调解网络,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力争协调解决案件,促使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