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诉亲母索要亡父抚恤金 法院判决释明法理情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393
刘某的父亲不幸在一次车祸中去世,通过法院调解,死者的近亲属获得了近34万元的赔偿款,该笔款项由刘某的母亲和弟弟领取。刘某认为在父亲的抚恤金中应有自己应得的份额,但与母亲协商后遭到了拒绝,于是刘某将自己年近六旬母亲和尚未结婚的弟弟共同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34万抚恤金中的15万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此案后做出裁判,8月31日该判决正式生效,刘某分得6万余元。
抚恤金不属亡者财产 法院不支持刘母辩解
夺去刘某父亲生命的车祸发生在去年冬天,当时他的母亲也坐在车上并在车祸中受伤,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指出,刘某的父亲应负事故50%的责任。就此刘母在法庭上提出答辩意见认为,亡夫对自己的受伤应负有责任,对于自己的损失应从丈夫死亡所获的赔偿款中进行赔偿,剩余的赔偿款才可依法分割。刘母同时认为,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不宜进行分割,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刘母的损失是否应从丈夫的抚恤金里扣除,案件要不要中止审理呢?铜山法院认为,该笔赔偿款在性质上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是赔偿义务人基于死者的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做的赔偿。因此刘母主张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丈夫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而不在死亡赔偿金之列。故对刘母主张的从赔偿款中扣除丈夫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刘母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本案要求分割赔偿款的问题并无逻辑上的关联,案件的审理也不需要以刘母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同样不支持刘母中止案件审理的主张。
抚恤金不同于遗产 孤儿寡母理应多得
庭审中,刘某提出了要求从抚恤金中分得10万元的调解意见,并说明了自己的依据。刘某认为,父亲34万元的抚恤金应是遗产,自己和母亲、弟弟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各分得三分之一,扣除了其他费用之后作为长子的自己分得10万理所应当。刘母则认为刘某早已在外地成家立业,丈夫和自己以及未结婚的小儿子共同居住,与刘某的感情也不深,刘某不应和自己及小儿子分得同样的份额。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人是亲属而非死者,故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我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死亡密不可分,具有天然的联系,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分割。鉴于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刘母与次子生活在一起,基于二被告和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刘母生活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其以后的生活保障,加之其次子仍未婚娶,应当对二被告予以多分。综合全案法院酌情支持二被告反还刘某赔偿款6万元。另外,由于死者的丧事实际由刘某操办,故实际支出的丧葬费8972.5元应归刘某所有。
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刘某赔偿款68972.5元。
抚恤金分割到位 母子隔阂难弥补
由于法院事先对刘母账户中的15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判决生效后刘某当日就通过法院拿到了判决确定的6万余元赔偿款。目送走领钱离去的刘某,主审此案的民一庭法官黄敏却称她的心里并没有随着结案而感到轻松。
黄法官介绍说,在审理此案的54天时间里,自己想方设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来化解母子双方的矛盾,但双方各执一辞互不让步,常常争执到面红耳赤,不像母子反似仇人,实在让人五味杂陈。站在原告的角度看,获取亡父一定的抚恤金合法有理;而站在被告的角度看,为了保障今后的生活而多占有一定的比例也不违常情,可这对亲母子却不肯换位思考,在妻子失去丈夫、儿子失去父亲的悲剧发生之后,偏偏又要以一场官司给母子间的亲情添上一道深深的裂痕。职业不允许黄敏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有任何感情的流露,但事后她依然表示出对这个家庭的叹息:或许在不久以后刘某和他的母亲能够发现,相对于这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那份血浓于水的亲情才更为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