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起纷争 曾经恩爱恋人先后坐上被告席
作者:刘家合 刘娟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384
一对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而是举办完结婚典礼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后因感情不和闹起矛盾,两人竟互相起诉至法院先后坐上被告席,曾经的山盟海誓犹如过眼云烟,仅存的只有冷眼相对。近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
感情冲昏头脑 热恋男女过起同居生活
2009年2月,胡成成经人介绍与张燕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不就便确立了恋爱关系。胡家给了儿媳妇20000元钱彩礼钱,为表心意,胡成成也将用于翻建房屋的60000元钱交给张燕代为保管。当年10月,按照农村当地的风俗两人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此后便过起了甜蜜的生活。2010年12月,张燕生下了一个男孩,这让三代单传的老胡家喜出望外,一家人对这个儿媳妇百般照顾,疼爱有加。两人心想着都已经举行了婚礼还有了孩子,都没有去把领结婚证放在心上,此事一拖再拖。
一句感情不和 双方先后坐上被告席
眼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家里的开支日益增多,胡成成便去南方打工意欲赚取更多的钱养家糊口。可是两人分开的时间越长,共同话题越少,在电话里偶尔也能拌起嘴来,两人的感情起了微妙的变化。一天,正在喂孩子的张燕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张开庭传票,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把自己告上法庭的竟然是胡成成。他声称多次要求与张燕办理结婚登记,张燕每次都找借口不予办理,要求法院判令张燕返还彩礼20000元,建房款60000元。张燕表示胡成成当时给自己的20000元彩礼,应视为赠与,按照农村风俗,原被告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了孩子。60000元买房款应视为的共同财产,是原告父母赠与原被告买房的,原告同意以自己名义存进银行,自己最多只应退30000元。委屈至极的张燕越想越气,索性也来到了法院将胡成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孩子跟自己过,胡成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一次性付清,同时要求孩子因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教育而产生的教育费凭相关医疗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正规发票由胡成成承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成成与张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胡成成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前交给张燕的60000元为胡成成的个人财产,张燕依法应予返还。尽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实际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且胡成成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双方未举行结婚登记的原因是张燕造成的,所以对胡成成要求返还彩礼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张燕和胡成成对孩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孩子年龄太小,尚在哺乳期内,宜由母亲抚养为宜。故张燕要求抚养儿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经调查胡成成没有固定工作,靠打工收入,不具备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条件,宜定期给付为宜,故张燕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当前社会生活水平及胡成成的收入状况,酌情确定由胡成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教育而产生的教育费凭相关医疗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正规发票由胡成成承担一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