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携带白酒入住旅馆,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该未成年人因酒精中毒身亡,日前,江苏省赣榆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旅馆经营者赔偿未年人的监护人25030.5元。

 

王某,,17岁,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2011329日下午14时左右,因和男朋友发生矛盾,王某携带白酒某至某旅馆内住宿。该旅馆的管理人在审查完王某身份证件后予以登记。次日中午12时左右,旅馆管理人到王某住的房间敲门没有任何反应,开门后发现王某已死亡。经鉴定,王某死于酒精中毒。后王某的父母将该旅馆经营者告上法庭,提起赔偿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馆的管理人明知王某未满十八周岁,且当时王某入住时间为下午14时左右,手提白酒,其行为应该与其年龄极不相符,旅馆管理人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询问王某的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随时观察王恒芳的动向,直至次日中午12时左右才开门发现王某已死亡。旅馆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旅馆经营者承担原告方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250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