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低下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沈广 郭奎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次数:581
今年1-7月,宿豫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33件,其中调解结案221件、调解率为41.46%,撤诉57件、撤诉率为10.69%,调解撤诉率为52.15%,比同期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低9.98%。同时,1-7月全市基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为56.04%,比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63.77%低了7.73%,处于全省靠后位次。该类案件调撤率的持续低下影响了社会和谐稳步,并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1、被告出庭应诉率低下,导致法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出庭应诉率低下是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低下的主要原因。1-7月份我院审结的53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234件,其中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导致无法组织调解而直接判决的有156件,占判决案件总数的67.52%。宿豫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生产要素活跃的区域经济特色是造成被告出庭应诉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口流动加剧,进城居住、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户口所在地变成空巢,经常居住地难以查找,致使公告送达案件增多;二是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债务人出逃,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调解;三是少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逃避责任,放弃诉权,认为只要不到庭应诉,法院无法开庭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还有一些当事人维权意识不高,认为反正都要败诉,去不去无所谓。
2、债权人仅选择部分债务人作为被告起诉,造成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导致案件调解困难。被起诉的债务人多为保证人,而借款时担保手续不规范,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合同借款数额、借款人等项均为空白,保证人怀疑被保证人与债权人联合欺骗保证人,故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案件无法调解。另一种情况是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发生纠纷后借款人不愿承担还款责任,导致法院调解未果。该类纠纷一般发生在农村较多,碍于邻里亲情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出面为他人借款,自己并未实际使用,有的甚至未经手收钱,直接由实际借款人领取,借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认为自己并未使用借款,故拒绝还款,导致案件无法调解。
3、高利贷或隐性高利贷案件增多,加大了案件审理及调解难度。近几年该类案件成明显增加态势,2010年涉及高利息借款案件为25件,今年1-7月为22件。由于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以及适度从紧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得民间资本异常活跃,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小额担保、借款公司出现。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规避高利审查,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原告一般拒绝法院对违约金及利息作出调整,给案件调解增加难度。
4、部分债务人缺乏诚信,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责任,导致案件无法调解。在该类案件中理由不一而足,例如,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借款,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不愿偿还借款,导致法院调解未果;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理由拒绝还款,导致法院无法调解。
二、解决调解撤诉率低下对策建议
1、加大送达环节法律释明力度,增强当事人出庭应诉的意愿。目前,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程序不了解,厌讼心理还一定程度存在,法院在送达时应充分告知被送达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及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给当事人树立出庭应诉是诚信、是负责任态度的理念,促使其自觉出庭应诉。
2、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克服“送达难”问题。“送达难”问题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现象,案件不能够直接送达,后续诉讼调解、释明答疑等工作很难开展。通过邀请基层司法所、村居单位、民调组织、大学生村官等熟知当事人情况的单位、人员参与配合送达工作,能够提升直接送达的比率,同时还可以提高释明答疑的说服力,从而有利于案件调解工作。
3、采取“缺席审理”与“庭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做到定纷止争。被告不到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有调解希望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可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调解等方式继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加大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逐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目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缺失,与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势不相适用,应加快完善立法,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法院应扩大调查取证范围,加大对民间借贷合法性审查,对复利,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部分和预先扣除利息等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加大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