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上网引发斗殴 法院判决禁入网吧
作者:朱倩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次数:318
近日,阜宁法院发出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首份“禁止令”,在判处未成年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
2011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17岁)在某网吧上网时与嵇某发生口角,嵇某把手中矿泉水泼到被告人许某身上,被告人许某随即电话联系多人欲找嵇某“报仇”。在许某的提示下,众人把嵇某、张某乘坐的商务车拦下,并持砍刀、木棍、匕首等工具对嵇某、张某实施殴打,致嵇某、张某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许某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纠集他人并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遂依法宣告缓刑。鉴于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网吧引发的犯罪,为加强对被告人许某的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该院决定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