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首例“小额扒窃”入刑案宣判
作者:曹味东 高佳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次数:284
8月30日,靖江市法院对一起小额扒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扒手吐尔地·吐拉普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靖江市首个因扒窃而被判刑的人。
今年21岁的新疆莎车县无业人员吐尔地.吐拉普,5月19日来到靖江找朋友,朋友没找到,钱也花光了,就产生扒窃的念头。5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吐尔地·吐拉普在靖江市南环路附近路段,见女子方某与覃某结伴步行,便尾随过去,伸手扒走方某的小挎包内的钱包。窃后逃跑途中被发现,并被路过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抓获。被扒的钱包内有现金320元、余额为人民币307.37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钱包价值150元。
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在江苏一般盗窃案件数额超过1000元或一年内达到3次,才构成犯罪。不过,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除将醉驾列入刑事犯罪范围,还首次将扒窃列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不管涉案金额多少,哪怕一元钱,均以刑事案件论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