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可以到被告处探视孩子,具体探望时间为每年的寒、暑假期间。

 

杨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沈某抚育,男方杨某承担相应的抚育费。因离婚时双方没有约定探视方式,两年来,由于沈某的拒绝和阻扰,杨某原告一直没能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探视,给杨某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所以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履行协助原告行使对女儿探视权的义务。而沈某认为杨某常年在外工作,根本不关心孩子,无法自行行使探视权,且杨某受过三次刑事处分,其家庭环境不适合孩子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权对子女行使探望权,但探望的方式要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案中,杨某常年在外省打工,路途遥远,故其要求接走孩子随其生活并不现实。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