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多元化调解借贷案件成果显著
作者:戚丽丽 吴鹏飞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次数:324
当前,由于银根紧缩,企业、个体经营者融资困难,纷纷进行民间融资,导致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今年1-7月份,民间借贷案件占响水法院案件受理总数的40%以上。能否正确处理此类型案件,对于提高我院的调解撤诉率水平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考验。对此,通过此类案件探索实践,以最终解决案件纠纷为出发点,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今年1-7月份,响水法院的审理的民间借贷调解撤诉率为77.66%,位居全市第一,自动履行率为95%。
一、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作用
调解工作因当事人、案情不同,调解的方式并不相同。响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以人为本,在公正的基础上注重调解。立案前,组织当事人到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该中心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方法,灵活机动,可以当场立案、上门调解,实行流动的工作方式,调解并直接履行了一批争议小、标的小的民间借贷纠纷,尽快化解了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开支。
二、多种调解方式并举,合力搭建调解快轨
诉讼中,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了多种调解方式。如“背靠背调解”、“调判分开式调解”、“圆桌式调解”等。“背靠背”调解方式,即在开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不见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内心真实的想法和疑虑说出来,法官再循循善诱,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结案。“调判分开式调解”,诉讼中,法官将调解与判决方式适当分开,根据案件将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分析给当事人,供其选择,当事人通常会选择调解结案。对于一些争议不大,但当事人为了争口气丝毫不让步的案件,承办法官已经难以调解,便邀请庭长、院长直接与当事人“零距离”调解,取得了较好的调解效果;
三、案结事未了,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督促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仍与当事人保持联系,督促其及时履行即将到期的调解协议,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内容,从而提高了我院的自动履行率。对于当事人一方履行能力确有困难的,承办法官并不急于将案件移交执行,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予以变通,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