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畏罪潜逃 难逃恢恢法网
作者:扬州市宝应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310
杨某开车撞伤他人后不仅没有及时施救反而畏罪潜逃,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宝应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杨某交通肇事一案。
201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条件下,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31省道157KM+200M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杨某当即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宝应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李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8个月后,潜逃在外的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