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9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正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51812时许,秦某至启东市王鲍镇其妹夫家,见妹夫家无人,便到另据黄某某宅,见黄女独自一人睡在床上,即上去压住黄的身体,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黄女反抗呼喊,秦将其从床上拖至二楼休息平台,黄挣扎并咬住秦的手指,秦即拳击黄的嘴巴,将其一颗牙齿打落。黄女继续呼救反抗,秦见目的难以得逞,即骑车逃离现场,途中被黄女及赶来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黄女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罹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赔偿被害人黄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秦正辉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正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正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正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