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大学生诈骗,触犯法律获刑罚
作者: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309
7月20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男,30岁,初中文化,宿迁市区人,无业。2011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某宾馆商议市政工程项目,陈某某冒充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大学的同学王某舅舅在市政府工作,可以帮忙中标公路项目,邀请刘入伙合作该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与王某商谈一市政建设工程合作事宜,并以需要应酬开支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等五人的证言、汇款凭证、工程框架协议书、工程量清单、某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三份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的退赃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