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建房雇佣瓦工施工,因瓦工不小心,掉地受伤造成损失,要求房主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承担雇工损失的百分之七十赔偿责任。

 

20104月份,何某家建房,请刘某找人帮忙施工,约定工人工资为80/天,刘某和其他工人一起施工,工资同样为80/天,工地上的机械设备和搭建脚手架的钢管由刘某提供,何某向刘某支付租金。刘某遂帮忙找了一批工人,其中包括赵某。何某亦明确表示其并未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刘某。201067日,赵某在施工的时候,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落跌伤。事故发生当天,赵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胸第9肋骨弓处骨折,右侧第10肋骨弓处上缘皮质连续性欠佳,建议进一步检查或一周内复查。2010627日,赵某至医院检查,经诊断右胸第910肋骨骨折。何某与赵某曾就赵某从脚手架跌落摔伤一事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损失10961.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何某承认其并未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刘某,并表示刘某和其他工人同样施工,且原被告关于工人工资数额的陈述亦相吻合,足以证明刘某在该建房过程中并未获取利益,仅仅是充当房主和其他工人间介绍人的身份,故本院认定被告何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关系,被告何某应为该建房工程的实际雇主。原告赵某经刘某介绍,为被告家建房,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被告何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赵某在砌房子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被告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费用合计6395.9元,由被告何某依法予以承担4477.13元。遂依法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77.1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