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精神患病多年未治愈 感情破裂分手病妻获补偿
作者:陈勇 彭大岳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317
婚后妻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长期治疗未见好转,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患病至今已经近十年,夫妻分居也已经有两年,因妻子患病不能尽妻子义务,无奈之下,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5年3月丈夫郭某与妻子姚某登记结婚,1997年1月10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目前随原告生活。1999年11月7日至2000年1月4日,妻子姚某经医疗治疗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姚某目前住在盘湾镇裕民村,由其父母照顾。因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已经二年以上。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夫妻双方无婚前财产、债权;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住房四间、浴室、本田轿车一辆。丈夫主张的债务为欠银行36万元,欠戴某15万元、欠孙某6万元、欠郭某某10万元,合计67万元,用于丈夫经营及婚姻事宜,妻子对上述债务表示不知情;丈夫主张无银行存款,妻子对此表示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自2000年1月4日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与原告无法履行夫妻共同义务。至开庭之日,双方已经分居2年以上,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已同意随其原告生活,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郭某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均同意被告提出的离婚条件,故本院认定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原告所有或承担。鉴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在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倾斜。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不贴补小孩抚养费,共同财产住房四间、浴室、本田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欠银行36万元,欠戴某15万元、欠孙某6万元、欠郭某某10万元,合计67万元由原告郭某负责偿还;原告郭某向被告姚某支付20万元作为原告姚玲放弃财产分割的补偿及其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