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订亲父母收取礼金后,父母保管并支配,后因性格不投,婚约解除,要求返还遭拒,遂将女友即女友父母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青年小高与未婚女小月2009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小高为小月购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价值一万余元。2009101日小高与小月订婚时,小高给付礼金86000元,由小月母亲接收。后小高与小月间因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为返还礼金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高某于20115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月及小月父母返还礼金86000元及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价值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且法律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要求被告小月及小月父母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被告所收彩礼可酌情返还。被告小月父母辩解没有保管和支配彩礼,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此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小月父母辩解不应为当事人的意见,因被告小月父母在本案中负有返还义务,故其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的彩礼是礼金与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实物,但原告对“三金”的具体金额,无充分证据证实,虽提供了证人证实,但证人仅陈述了“三金”价值15000元左右,对“三金”的大小、重量无法确定,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对返还“三金”的请求表述为价值为15000元,故可视为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对应的价款。综上作出被告小月及小月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礼金及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共计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