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9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代理销售合同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泗洪县明达商贸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点子销售公司于2007228日签订的“泗洪御鸿国际商城·御鸿国际花园”代理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72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泗洪“御鸿国际商城.御鸿国际花园” 代理销售合同》,就被告代理销售御鸿国际商城.御鸿国际花园项目全程策划、广告推广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销售范围为:泗洪泗州西大街建筑面积45590平方米的御鸿国际商城.御鸿国际花园项目全程策划、广告推广及代理销售工作。代理期间约定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本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日期后2个月止;在销售代理指标条款中约定“为保证收益最大化,住宅因为需要依托商业的成功运作时请款推出产品(暂定为20079月,晚于商铺销售开始时间的2-4个月,可是情况经双方同意提前开始销售)”;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至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依据本合同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或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宣传推广。但由于原告与他人之间存在纠纷导致工程延误,该项目于200891日放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于20091018日开盘,在此期间被告对相关客户进行登记,并签订部分认购书。由于受当时经济危机影响,房地产市场亦出现萎靡情况,该房屋销售业绩较差,故被告于开盘后离开该项目,停止对该楼盘销售,并于离开后双方通话中告知不再履行合同。此后原告自行对房屋进行销售。另查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于2007919日向被告借款12.5万元,该款至今未予偿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泗洪“御鸿国际商城.御鸿国际花园” 代理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则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离开原告项目,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其终止履行合同是基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所开发楼盘未在约定时间交付销售,同时受当时经济危机影响,房屋销售市场不景气,而被告为履行合同已支出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已由被告向原告另案主张),被告如继续销售将无法获得相应利润,达到合同目的,对此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属违约。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可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12.5万元款项性质问题,被告抗辩认为系补偿款,无证据证实,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根据借条载明情况,该款应认定为借款。同时因该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可虽是主张权利,故原告主张权利亦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主张给付12.5万元借款请求,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公司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