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陆某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陆某怀孕六个月时李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后陆某生育儿子取名李某某。李某某遂以李某儿子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67万余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97日,赵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上乘载陈某)相撞,摩托车及驾乘人员倒地又被王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击并碾压,李某、陈某两人当场死亡、赵某受伤,上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2010108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李某、王某均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李某与陆某于2010211日按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李某死亡时陆某已怀孕六个月,20101212日陆某生育儿子李某某,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为李某。2011520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李某与李某某来自同一父系。

 

法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现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李某某和李某是亲子关系的鉴定因缺乏父本而无法进行,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陆某提供了李某某和其爷爷(李某的父亲)经司法鉴定部门确定是来自同一父系的鉴定结论。李某与陆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经按风俗举行了婚礼,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了父亲为李某。另外李某某的出生时间在李某死亡后三个月左右,符合自然妊娠的时间及规律。因此,依据上述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李某某是李某的儿子。而被告方虽提出仅凭同一父系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必然确定李某某和李某是父子关系的质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各方责任情况,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