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妥善调处35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顾冬云 发布时间:2011-08-29 浏览次数:320
近日,句容法院驻边城镇诉讼服务站联合该镇司法所、司法协理员、妇联特邀调解员和下蜀法庭法官,成功诉前调解了一起涉及35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群体性纠纷案件。
经查,2009年7月,句容市边城镇双杨村原合作社社长李某在任职期间,与邻社村民赵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该社内三个水坝等承包给赵某经营20年,承包租金共计20000元。该社其他35户村民得知承包情况后,认为该承包合同签订时李某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违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决议,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合同的效力应当无效。为此,部分村民多次阻止赵某向水坝投放鱼苗而与赵某产生纠纷。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并经有关部门协调没有结果后,2011年8月11日,该村35户村民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李某和赵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将封堵政府大门。
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这起群体性纠纷, 8月23日上午,该院驻边城镇诉讼服务站联合该镇司法所、司法协理员、妇联特邀调解员及该镇、村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对这起承包纠纷进行调解。
通过上述多部门工作人员轮番调解劝说,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从同村村民关系角度着手作劝解工作,也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解释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及解除合同时损失的赔偿等法律规定,促使二被告认识到合同签订中的不妥之处,同意解除合同,但赵某要求对其在水坝中的资金投入进行赔偿。之后,诉讼服务站工作人员又对双方展开了新的一轮调解,劝解赵某就合理性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35户村民补偿赵某经济损失45000元,赵某在水坝所有投入的设施均归35户村民所有,今后双方无涉。
纠纷协调结束后,35户村民代表及赵某、李某均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极大的感激之情,感谢多部门从速从快地妥善处理了这起涉及到35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群体性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