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十年前离婚,丈夫将几间瓦房赠与妻子,现如今却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屋。8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徐州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198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合,19996月起两人开始分居。2001821日,两人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一双子女随王某生活,抚养费自理,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924日,两人签订赠与合同,王某自愿将几间瓦房(价值人民币20000元)赠与李某所有,双方都签了字,从此两人再无瓜葛。谁料,十年过后,20116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李某将房屋还给自己。

 

原来,十年前两人在离婚前夕,即2001619日曾签订过另外的一个赠与合同,约定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家庭财产都赠与给两人子女王小某和王二某。故王某诉称,他赠与妻子房屋的这个合同根本是无效的,因为当时房屋的所有人已经为他们的儿女,他是没有处分权的,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定2001924日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李某在法庭上辩称,2001619日签订的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合同实则是原告为了离婚多分财产,故意在离婚之前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自己当时喝醉酒了,是被原告哄骗签订的,赠与书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即便是该合同已经成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被告作为赠与人之一,可以撤销赠与合同,2001924日双方签订了新的赠与合同,这几间房屋赠与权利转移给被告,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2001924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原被告虽然与2001619日签订合同将财产赠与二人子女,但在财产履行之前,于2001924日又共同签订协议将同一房屋赠与被告的行为,是对原赠与协议的变更,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