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签字生效,签字了协议就会生效,就得履行义务。自己得利了,却拒绝履行义务,当然为法理所不容。826日,徐州铜山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采光权纠纷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诉称,刘某是其邻居,想在我家门前盖楼房,因影响我家采光,我不同意让他盖,他停工后,经协商他主动要赔我钱,因影响采光以后没法补救,我不想要钱,但刘某一再追问,后经协商,同意赔偿我70000元钱,并写下欠条保证201012月底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楼房盖好了已作为商品房买与他人,迟迟不付原告赔款,经多次催要仅仅给付10000元,尚欠60000元没有给付。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6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起诉是基于影响原告采光这一前提,根据被告所盖房屋与原告房屋之间的间距,对原告的采光不构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光赔偿款60000元不能成立。因在我方盖房期间,朱某无理取闹,阻碍正常施工,为顺利盖好楼房,才签订协议,如影响其采光,愿赔偿70000元,因当时楼房正处于建造中,是否影响其采光无法预见,双方签署的协议只为顺利施工,我方作出的妥协,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欠条均无效,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现楼房已经竣工,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仅部分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支付余下60000元赔偿款。被告认为楼房不影响原告采光,不应赔偿,并申请鉴定。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中若认为原告阻挠自己正常施工,有权采取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被告选择了自行协商并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就应该遵守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故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