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路过一座简易桥梁时不慎坠落身亡。她是从桥上不慎坠落的,还是从旁边的护坡滑落的?是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还是桥梁的桥面不平整、护栏缺失导致的?824日,睢宁法院审结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卢老太的亲属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卢老太系从事发桥梁坠落身亡而遭败诉,索赔14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122日,年逾七十的卢老太驾驶人力三轮车赶集回家,途经该县某镇的一座小桥时,不慎连车带人一起跌到该桥东面的护坡上,当场摔成重伤,后被送往县中医院抢救3天,经诊断卢老太伤情为广泛性颅脑挫伤、脑疝、枕骨骨折。因伤势严重,同年124日卢老太不治死亡。卢老太的亲属认为,卢老太驾驶三轮车经过事发小桥时,因桥面不平,加上该桥护栏缺失,不幸从桥面跌落至桥底,卢老太的死亡是由于桥梁管理部门对桥面相关设施缺损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故将该县水利局、当地镇政府、公路管理站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万元。三被告一致认为其不是事发桥梁管理机关,不应承担责任。对卢老太是否从上述桥梁坠落身亡存有疑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卢老太亲属主张卢老太驾驶三轮车途经三被告管理的桥梁,因桥面不平、护栏缺失,导致卢老太从桥上跌落死亡,其应当证明卢老太系从桥上跌落而死亡;再证明该桥梁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原告方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但证人仅看到桥下有人受伤,并未看到卢老太是如何掉下去的;最关键的目击证人陈述卢老太系驾驶三轮车从桥上缺失的护栏处掉下去,而其陈述与原告亲属主张卢老太是牵着人力三轮车过桥时发生的事故相矛盾。故法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卢老太从桥上跌落身亡的事实,在告知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