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铺到期出租方不同意续签,就聚集并携带工具实施砸门等毁坏财物等行为,致经营户无法正常营业,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姚某提出带砖头到现场去,还提出在业主QQ群内发布公告,约定第二天上午自带自卫工具去讨说法。次日,姚某、徐某、严某等人来到商铺,姚某用喊话器要求其他人砸门,严某用消防水枪向商铺大厅内冲水造成大量物品被损毁,并用锤子砸坏玻璃门,致众多经营户无法正常营业。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2734元。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徐某、严某的行为为共同犯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姚某、严某系自首,徐某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人依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