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妇女将同乡骗至江苏,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诈骗。83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殷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628日,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阿者必村34岁的妇女殷某结伙其丈夫刘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计议,将王某从云南骗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同年71日,殷某及刘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射阳县特庸镇北洋居委会村民薛某,以介绍王某给薛某为妻的名义,骗取薛某人民币25000元。殷某及刘某共同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

 

殷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6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殷某、刘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薛某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