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严惩一起在法庭上滋事的委托代理人
作者:竹青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359
8月8日,一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因不满邳州法院行政庭裁判结果,公然大闹法庭,当庭辱骂法官,并将审判桌推倒,致使放在审判桌上的显示器、标牌等散落地上,导致现场记录的一名书记员腿部受伤,杨某某也乘机逃离现场。为严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该院依法决定给予杨绍如司法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8月22日,逃离十多日的杨某某,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被找到,该院随即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现年37岁的杨某某是运河镇吴闸村村民,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某对其胞姐在本村分得宅基地不满,故将其胞姐的房屋损毁、树木转卖。在随后张某某胞姐提起的两起民事诉讼中,张某某均败诉。张某某见其目的未能达到,又转而将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诉请撤销其胞姐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与其胞姐的宅基地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杨某某作为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该院法官充分法律释明,告知如果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依法上诉的情况下,仍然以暴力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并造成一定后果。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