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路被断气愤至极 酒后伤人被判刑罚
作者:朱海艳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312
近日,大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判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事情原于一块承包田,王某是这块田地的主人,被告人邵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朋友,一直种植这一块地,但从没有交过租种费用给王某。今年年初,王某和蒋某签订了合同,将这块地租给了蒋某使用。为此,被告人邵某一直对蒋某耿耿于怀,认为是蒋某断了自己的财路。
2011年某日的下午,被告人邵某中午喝完酒后,对承包田的事情越想越生气,就来到蒋某承包田内,找到蒋某并对其恶言相加,气愤至极时挥舞拳头殴打蒋某,看到这种情况,承包田里的工人纷纷进行劝阻,但邵某不但不听从劝阻,还对劝阻的两人也抡起了拳头。案发后,邵某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无故殴打多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时考虑邵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邵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且对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