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日,吴江法院执行局法官与平望镇胜墩村村干部共同耐心做工作,一起夹杂着补偿款纠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原来,吴某与张某在2003年调解离婚后,张某在20106月前一直都通过村委会按期向吴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每月200元,半年一付)。由于从2010年下半年起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支付抚养费,权利人吴某于20118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20108月至20116月的抚养费2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称她愿意按期付抚养费,但是申请人吴某在未与她通气的情况下从村里代领了属于她所有的补偿款,要求抵扣。而申请人吴某则认为没有代领过拒不同意抵扣。为了查明情况,执行法官与村委会干部调出了有关会计帐目,查明申请人吴某确实代领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有关补偿款3701元。考虑到涉案的被抚养人至20126月就将满18周岁,执行法官与村干部共同建议被执行人将已到期的2200元抚养费与未到期的2400元抚养费一并支付,并建议其从小孩角度出发,就抵扣的补偿款3701元作出部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张某同意一并支付抚养费4600元并自愿放弃补偿款701元。申请人吴某则同意抵扣补偿款3000元并当面收到了被执行人张某交付的抚养费1600元。

 

至此,通过法官与村官一个上午的工作,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得到了顺利执结,也使相关补偿款纠纷得到了解决,未到期的抚养费也一并执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与村委会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