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73岁古稀老人泪洒法庭
作者:郭敏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383
苗老太和丈夫含辛茹苦养育子女五人,丈夫2002年去世,长子因事故死亡,四子女每月连30元的赡养费都不及时支付,苗老太将四子女告上法庭。8月24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苗老太赡养费200元。
73岁的苗老太年迈体弱,居无定所,村里每月给苗老太发放280元生活费,老人身体一直不好,常年服药,生活很困难。苗老太曾于1999年元月份诉至铜山县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经法院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元,但四被告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2011年8月12日,老人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增加赡养费用。
苗老太的两个儿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大女儿庭审中向法庭说明自己每月只有一百六十元的生活费,患有糖尿病需要吃药,腰也不好,家里有儿子没有结婚,有八十多岁的婆婆需要照顾,生活负担很重。如果苗老太愿意到她家去的话,她愿意在我家照顾母亲。如果母亲不愿意,她愿意每个月给母亲五十元赡养费。
小女儿说,母亲有村里给的每月280元,我们几人每个月给30元,我母亲现在每月有四百元生活费,而自己家里一家三口才共计一千元生活费。以自己现在的经济能力只能每月给母亲赡养费五十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苗老太含辛茹苦地抚养几个子女成人,现在已是七十三岁高龄的老人了,需要子女赡养,子女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考虑到四被告的经济情况,对原告苗老太诉讼请求中的赡养费酌定为人民币200元。因此法院判决四被告每人按月支付给母亲赡养费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