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颜单法庭:坚持审后回访力促百万标的按期履行
作者:刘惠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256
近日,建湖法院颜单法庭法官一行四人来到辖区内对年初判决的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回访,促成标的为172万余元的工程款按时履行,受到当地群众称赞,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8月2日,东方建筑公司与阳光服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总造价为4050868元,该工程于2008年1月21日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8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304万元,尚欠1720681元,后经原告多次追求无果,来法院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告工程的承包人为当地人民政府与原告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该工程已按期交付使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万元,尚欠款1720681元,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阳光服装公司支付原告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及门窗、附属工程款合计1720681元。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判决生效后,颜单法庭法官主动与阳光服装公司联系并进行了沟通,做好当事人的判后释明工作,促其消除对抗和误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打消了当事人还要向省高院申诉的念头,并按时一次性付清了工程款1720681元。
颜单法庭坚持审后回访,注重案件审理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密切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联系,增强了案件处理的社会认同度,有效降低案件申请执行率,提高了案件的息诉服判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做到了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