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朋友信用卡 构成诈骗
作者:卢静 刁品源 发布时间:2012-09-03 浏览次数:273
日前,宝应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受朋友郝某之托,在某银行为郝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卡期间,张某得知信用卡可以办理附属卡,于是,张某在郝某不知情的状况下办理了一张附属卡,在银行登记资料时,除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姓名,张某将电话号码、邮寄地址等资料均填写了自己的信息。2012年1月,张某拿着郝某的信用卡附卡,先后取现和刷卡消费近万元。时隔不久,郝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用,便找到张某讯问并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犯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于案发后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