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一部分人因一些生活琐事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草率离婚,之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8件,2009年受理11件,2010年受理21件,2011年至今已受理25件,针对此类案件逐年递增现象,亭湖法院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对策。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反映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多样化。有的是因为子女抚养方拒绝或者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有的是因为双方离异后,抚养方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拮据无力抚养子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学、户口迁移及择校费用等,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调解难度大。主要是因有些夫妻在离婚后双方相互仇视,相互对立,甚至引发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所以法院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对未成年子女二次伤害较大。许多父母在离异或分居时缺乏审慎态度,仅考虑自己,没有过多考虑孩子,草率离婚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甚至在法院审理期间当着孩子的面争吵、谩骂、攻击对方,直至大打出手。这无疑是对本已因父母离异而伤透了心的孩子的第二次心灵伤害。还有的父母,分手后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或者干脆双方都甩手不管,让孩子寄养在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家中,老人毕竟无法代替父母,无论是从精力、金钱、情感上都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

 

四是法院执行难度大。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内容,其标的是某种具体权力。如果原抚养方坚持拒绝交出孩子,则法院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无法操作。

 

处理好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家庭安定团结,更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为确保能正确合法、合理地调处好这类纠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加强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的宣传和教育,要经常性地开展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所有市民都了解到,父母既有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要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同时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小孩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考察双方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的中小学生,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

 

三是要坚持调解原则。由于变更抚养纠纷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权利,实践证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维持家庭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的团结。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为他们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儿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取得共识,钝化矛盾。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缠讼和“讼累”,也利于结案后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