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虚假离婚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或者安置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呈现增多趋势。以仪征法院为例, 2010年诉前调结离婚案件24件,虚假离婚2件;20111-8月份诉前调结离婚案件56件,虚假离婚5件。经调查这7件虚假离婚都与农村拆迁安置有关。

 

一、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当事人选择快捷的离婚程序。居住在拆迁区域的当事人得知拆迁信息后,夫妻双方为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或安置房面积而“闪电离婚”,而诉前调解程序的高效、快捷则满足其要求。

 

2、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当事人之间事先拟定好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且一律要求法院出具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以达到尽快“分户”的目的。

 

3、虚假离婚的识别有一定难度。前来虚假离婚的当事人一般聘有专门的委托代理人,更增加了此类案件识别的难度。

 

二、滥用诉前调解程序虚假离婚的原因

 

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视婚姻为儿戏。

 

2、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由于是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漏洞,拆迁户见“分户”比一般拆迁获利更多,即可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或安置房面积,于是通过虚假离婚进行“分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3、个别当事人有“第三者”。个别当事人对婚姻不忠诚,原来就有外遇,提出离婚害怕法院不支持,恰巧碰上拆迁的机遇,以“分户”为借口哄骗对方,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三、滥用诉前调解程序虚假离婚的危害

 

1、冲击社会诚信,影响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通过虚假离婚获取不正当利益,对讲诚信的拆迁户产生冲击,使守法者产生不公平感,进而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影响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2、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其资产流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分为公共利益征地和商业征地,虚假离婚导致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在征地中支付大量的额外款项用于拆迁安置。

 

3、损害法律尊严,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有的当事人一方虚假离婚后,并未兑现获得既得利益后复婚的承诺,而另外与他人结婚,让另一方后悔不已,为此有可能来法院缠诉或者上访。此外,虚假离婚一旦成真,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心灵创伤,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将以“户头”为单位的补偿计量标准改为以 “人头”为单位的补偿计量标准,取消“户头”优惠,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相应地提高人均补偿计量标准。司法机关可向拆迁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不断调整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2、调整诉前调解工作考核标准。对现有诉前调解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法院整体调撤率取代诉前调解结案率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申请诉前调解的离婚案件以调解和好与撤回申请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3、建立法院与当地政府信息共享机制。鉴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频繁,法院与征地拆迁区域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拆迁信息。位于拆迁区域的居民申请诉前调解离婚,法院应仔细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积极联系当地村委会认真核实当事人信息及真实诉求。

 

4、完善诉前调解程序。首先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申请诉前调解离婚案件,受理前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其次完善调解书的制作,在调解书的条款中明确注明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5、加大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力度。在诉讼中,对查明当事人夕是虚假离婚的,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关于惩处妨碍司法行为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结案后,一方当事人来院申诉,对虚假离婚属实的,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消原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同时,向当地拆迁安置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虚假离婚当事人不进行“分户”安置补偿或者追回当事人多得的款物。

 

6、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具有妨碍司法行为的,立法上可借鉴国外立法,建立罚金制度。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构成妨碍司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