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横过机动车未下车推行,结果撞上大货车,致乘坐人当场死亡。事后受害人家属将两车的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2万元。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货车车主赔偿84183元,电动车车主赔偿56122元,两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

 

电动车车主顾某与电动车乘坐人许某系邻居。20101231日,顾某受他人邀请去办理生日家宴,许某主动要求随顾某一同去做帮厨(指端菜、洗碗之类)。当晚帮厨活计结束约8时左右,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许某返回,途经东台市某镇新204国道段,顾某从国道西侧外由西向东行驶入道路后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与由北向南胥某驾驶的某快递公司所有的一辆货车发生相撞,致电动车乘坐人许某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人顾某受伤,两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顾某与胥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为此,死者的亲属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527713.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于死者许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顾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却没有下车推行,加之,货车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因许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家中3亩承包田,且事故发生在其帮厨回家途中,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证据不足。根据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胥某和顾某按60%40%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的合理损失。鉴于胥某与顾某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许某死亡,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依法由货车车主快递公司与电动车车主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前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顾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却没有下车推行,加之,货车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电动车和货车驾驶人的共同过失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发生,世人应当吸取该案的惨痛教训,千万不要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