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品”诉讼服务增添百姓幸福感
作者:赵兴武 汪来喜 发布时间:2011-08-24 浏览次数:1154
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新时期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和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针对群众司法需求,积极探索与实践,打造品类全、品相新、品位高、品能强、品质优的“五品”诉讼服务新模式,受到群众欢迎。南京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被江苏高院评为全省法院示范单位,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先进集体,一半以上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表彰。“五品窗口”已成为南京幸福城市的司法新名片。
人民调解工作室搬进法院内
日前,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诉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该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了解到,原告陈某跟一姓吴的工头为被告泰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提供劳务,在施工中被打桩机导管压伤致右跟骨骨折等伤。事发后,工头吴某不知去向,陈某住院治疗结束后无钱支付医疗费。根据案情,立案法官将其导入设在法院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人民调解员悉心协调下,在起诉后仅2小时双方就达成协议,一起纠纷就此化解。
南京第一个将人民调解工作室引进法院内的下关法院院长史俊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化解纠纷体现了“三性”优势:即公益性,免费的调解服务和司法确认的低收费,使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降到了最低;便捷性,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开门见山,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便捷、高效;和谐性,圆桌式的对话平台,平和的纠纷解决环境,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修复已出现裂痕的关系。
为此,早在2007年10月,该院与区司法局会商,共同出台了《关于成立下关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方案》,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室”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法院的派出机构,并制定了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区域性派出机构,便于与各种行政职能部门、民间组织协调联系,作用独特。
位于城北的黄家圩31号80户居民集体与江南光学仪器厂及金基房地产公司因污水排放问题发生纠纷。80户居民居住在这幢建于1974年的老式居民楼里。这幢楼的排水沟在之后的20多年中发生几次变化,最后并入江南光学仪器厂排水管网。2003年,江南光学仪器厂的土地出让给金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金基翠城小区。2008年4月,金基小区工程竣工,但31号居民院的排水却没了着落。由于31号居民院地势低洼,与市政工程排水网落差达1.5米,街道曾多次与金基公司协调,将31号居民院的排水接入金基小区的公共排水管网中,但小区186户居民以增加了小区排水压力为由坚决反对。进入夏季,31号居民院内污水横溢、蚊蝇乱飞,居民苦不堪言,四处投诉。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
这起纠纷诉到法院后,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冒着高温先后16次到现场勘查做调解工作,3次召开业主大会,挨门逐户到100多位业主家中听意见、做工作,在当地社会调解组织的积极配合下,最终确立了对两个小区居民均有利的解决方案。
该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成立以来,4名人民调解员共受理民、商事纠纷1851件,调解成功1659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9.6%。解决纠纷数量占全院民商事收案总数的约20%,无一例强制执行、无投诉、无上访。
下关法院的做法在全市法院推广。如今,人民调解工作室已在全市法院生根开花结果,成为诉讼服务中心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诉讼服务中心有个诉调对接“指挥部”
今年6月,南京市中院组织了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这次培训除了授课、组织观摩、交流研讨外,还对各法院诉调对接的工作进行通报讲评。
像这样的培训方式,各基层法院每月都有。这是南京法院加强对诉调对接管理,推进诉调有效对接的一项措施。
“只有加强组织和管理,才能有效调动诉调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南京中院副院长吴平说。
于是,诉讼服务中心又多了个“头衔”:诉调对接“指挥部”。既然是“指挥部”,那就负有管理、协调和督促等职能。
这些年,南京中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全市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市工商、工会、妇联、劳动等部门联合会签委托、邀请调解的一系列实施意见。如何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市中院立案庭庭长衡阳认为,要以考核促落实。为此,市中院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行诉调对接工作月通报等制度,对全市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将诉调对接的成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与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和审判业绩考核挂钩,对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矛盾化解离不开诉调对接的网络。近几年,经过努力,该市法院与社会组织织就了一张点面结合、下上联动的社会调解网络。为提高这张网的张力,他们一方面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近三年来,共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14027人次;另一方面从2009年开始,建立千名法官联络社区(村组)机制,千余名法官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机关、进警营,与人民调解组织配合,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
江苏高院专门在南京中院召开现场会,对南京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做法予以推广。
诉讼服务中心是群众工作场所
市民王某与张某发生借贷纠纷,争议标的额只有一万二千元。他觉得,花钱请律师不值得,可不知道该如何打官司。他来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法官热情地为他讲解诉讼程序,又将他引入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耐心听取了他的情况后,用电话与对方进行了预约,一小时后张某来到法院,双方经协调很快达成协议,这场“官司”就此了结。
“进了诉讼服务中心,一颗纠结的心就会有妥帖安放。”这是市民王某的感言。
服务温馨周到。无论到南京哪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你都会有这样的感受。
记者在南京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到,便民设施一应俱全,在大厅内放置了药箱、老花镜、笔墨纸张、电话、桌椅、饮水机、液晶电视公示屏幕、触摸屏幕、传唤系统、诉讼宣传指导材料等,方便群众诉讼。便民服务点一字排开,便民服务一包到底。
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讼当事人真切感受到的是方便快捷。
南京中院立案庭法官介绍说,案件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后,立案审查快,送达调解快,调解方便快捷,裁判文书制作、送达快,裁判、执行快,履行及时。如立案审查,立案人员在审查时即告知原告案件可进行立案调解,在当事人同意后,当即将案件移交立案调解组办理,省略了立案审查环节的等待时间。在调解上,法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除工作时间在法院调解外,也可在工作时间之外调解或上门调解。
王女士到江宁法院打继承官司,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调解组收案后,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反映后立即随原告到被告住所地送达,并当场做调解工作,经过二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服,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化解。
提升化解纠纷合力
近年来,南京法院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拓展领域为途径,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大力开展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促进南京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的矛盾纠纷涌现,处理难度明显加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更加突出,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更高。只有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发挥社会纠纷化解功能,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的合力,才能有效化解目前面临的社会矛盾高发、诉讼案件暴发性增长这样一个突出的矛盾。
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工作的衔接,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从诉调对接工作载体、工作程序、对接范围、工作制度以及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协调配合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定分止争的功能更加完善,解决纠纷的手段更加多样,维护稳定的效果更加突出。
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合作,积极依靠并借助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丰富对接方式,简化对接程序,增强相关部门和组织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效果。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诉调对接、巡回审判以及人民法庭与公安派出所“庭所共建”等工作机制,积极帮助基层单位排查矛盾纠纷,协助基层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实现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员共用,努力实现普通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消化、重大矛盾纠纷得到层级滤化,诉讼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钝化。
要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全方位的对接,将诉调对接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的各个阶段,使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在立案前、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乃至判决后执行中都可以通过有效渠道实现相互衔接。进一步实现案件类型的衔接,即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等案件和已纳入诉调对接范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纠纷案件、涉外商事审判等,还要努力将近年来处于高发态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均纳入诉调对接领域。要积极探索在自诉刑事、行政案件中引入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五位一体”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进一步加强与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与共青团组织建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基层协助审判和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协助员促进调解、和解的作用;积极探索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机制,等等。
在进一步加强法院诉讼调解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要积极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三类案件:单纯由法官调解存在一定难度,但依靠社会力量的介入可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虽然法官个人可以调解成功,但社会力量的介入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依靠社会力量虽不一定能调解成功,但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判决创造良好环境的案件。要结合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由参与庭审延伸到主持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领域;进一步推动特邀咨审员工作,继续积极邀请特邀咨审员参加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全年邀请特邀咨审员协助法院(协调)工作的目标要求,加强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更多地约请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参与案件的调解(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