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游泳溺水身亡 施工单位过错需赔偿
作者:陈宁 发布时间:2012-09-03 浏览次数:299
十四岁少年在缺乏警示标志的水塘中游泳,意外溺水身亡。少年父母将水塘的施工单位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1年8月9日下午,因天气炎热,正直暑假中的十四岁张某与两个小伙伴一起去水塘游泳,不幸滑入深水区而溺水身亡。该水塘系某园林公司开挖,用于灌溉园林内苗木,水塘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父母认为,水塘的所有人该园林公司未在水塘边设置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应对张某的死负有很大的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被告园林公司辩称,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园林公司开挖的水塘溺水身亡,园林公司作为管理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亦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已满十四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到水塘游泳可能产生的后果,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调解解决,张某父母最终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20000元。
案件虽已结束,但悲剧无法挽回。天气炎热的暑假,是溺水事件高发期,孩子家长和池塘、水库等管理者都应尽到自己的责任,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