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反映拆迁“后遗症”引发家庭矛盾升级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11-08-22 浏览次数:850
扬州邗江法院近期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发现,许多家庭矛盾的起因源于拆迁,在巨大的拆迁安置利益的冲击之下,亲情不再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润滑剂,反而使得矛盾不断升级、难以调解,成为目前民事审判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一、家庭矛盾升级的具体表现
1、离婚案件中,由于拆迁政策导致房屋产权转换认识各异导致矛盾激化。农村拆迁安置政中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一般是以原有房屋面积为基础,考虑人均安置标准,结合特定安置优惠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家庭共有的房屋婚后拆迁,因婚姻入户的一方按照政策享有的人均安置份额主张房产(或折价款),原房屋所有一方必然难以接受,认为是对其婚前财产的侵吞,使得原有的夫妻矛盾更加激化。
2、析产、继承案件中,由于农村房屋家庭共有导致子女之间争房产现象增多。父母所建房屋拆迁后,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均由继承权,但农村的家产分割一般由风俗约定俗成,以往少有争议的发生,但在拆迁利益的诱惑下,子女之间争夺房产的现象频现,长期不随父母生活子女、城市生活子女、外地子女起诉原农村居住子女,法律与风俗的背道而驰令矛盾难以化解。
3、赡养案件中,由于拆迁利益分配不均导致众子女相互推诿赡养老人。由于拆迁,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田地被征收,老人自力更生获得粮食等生活资料的渠道丧失,更加依赖于子女的赡养,但由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的导致家中子女矛盾不断,父母赡养无人过问,无奈诉之法院,子女均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不愿赡养,以往易调解的赡养纠纷在拆迁利益面前也复杂起来。
二、矛盾棘手的原因分析
1、拆迁安置政策的不完善。以原有房屋为基础,结合居住人口因素的拆迁政策,使得产权转换认识不一致,看似原本的婚前财产由于拆迁转变为婚后财产,不符合情理与法理的规定,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分配等权利,如在拆迁安置中不考虑人员因素,这些权利带来的利益将得不到补偿,但现有拆迁政策的不完善、不透明及拆迁协议的过于简单化,不能很好的反映拆迁补偿的内容与实质。
2、法律规定的缺失。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一般参照共有财产的分割执行,而拆迁安置中专有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却无法可依,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在国家政策上的不一致也为财产分割带来许多问题,同类型案件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3、风俗与法律的冲突。对于家产的分割、继承、赡养一系列的家务问题都有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规制,出现分歧一般也依靠家族力量调解沟通,但由于拆迁安置的巨大利益使得许多不复核传统民俗的纠纷产生,亲情、乡情、习俗在这些纠纷矛盾面前不再发挥作用,导致法院在处理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4、基层调解力量薄弱。由于此类纠纷发生的情况日益增多、矛盾棘手,基层调解组织不愿介入调解,现实中也存在村集体与村民个人的利益分割冲突问题,降低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而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日益薄弱导致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审理和调解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