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铜山法院反映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李修满 常江红 发布时间:2011-08-22 浏览次数:542
财产保全工作是民商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执行的保证。经统计,我院2009年受理诉前保全案件112件,2010年受理205件,2011年截至7月受理165件,诉前保全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随着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的加强,在诉讼中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然而,财产保全工作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也为以后的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埋下隐患。
一、当前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产保全手续不规范。在对财产保全过程中,未对需要第三人书面确认财产归属情况、需要对保管人、到场人制作笔录,造成保全瑕疵。二是对财产保全裁定未能及时送达。部分法官对及时送达保全文书意识薄弱,特别是在对已保全的财产变更措施,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新担保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时,未能及时送达,为执行工作埋下隐患。三是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答复迟疑。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未能及时审查,长期置至不理,不及时向复议人答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与不满。四是对保全财产保管不当,处分不及时。有的保全财产如汽车等因扣押时间较长,法院保管不当,存在车辆贬值、报废、保管费用高的现象。导致执行中无法顺利实现原来保全财产的效果,甚至因车辆本身价值不够偿付高额保管费用而导致车辆废弃,损害当事人利益。
二、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对财产保全规范性的思想重视。把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作为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规范采取保全措施,对不规范之处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最大限度追求案件的有效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二是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工作的跟踪与监督机制。审判管理部门在对卷宗审查时,严格审查保全财产手续的完整性,对没有送达的案件及时提醒或通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能及时复查的要及时提醒。尽通过调解等方法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财产保全的时间,及时处理保全财产,杜绝资源浪费。三是严格自律规范操作确保财产保全廉洁性。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时,不使用当事人车辆和接受当事人吃请,避免与当事人协同外出保全;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工作事后监督机制,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满意度。